種類及名稱經濟金融研究專業人員(辦事員)4至5名專業條件
一、具國內、外大學經濟、金融相關研究所碩士學位(取得學位日期在104年7月31日以前)。
二、專長為經濟、金融分析、計量分析。
三、具備良好的英語能力。
一般條件無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不得任(派)用規定情事者。應徵應檢附文件
符合上述條件有意應徵者,請依序備齊下列資料,於104年4月20日以前(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中央銀行人事室」,資料未齊全或條件不合者,原件退回: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
二、中央銀行甄用專業人員履歷表1份(請自本行網站徵才公告查詢點選「履歷表檔案(doc檔案)」下載)。
三、碩士學位證書影本1份或可在104年7月31日以前取得碩士學位之證明文件。
四、大學及研究所成績單正本各1份。
五、碩士論文或相關研究報告。
六、推薦函1封。
七、英語能力檢測證明文件影本(如:全民英檢、TOEIC或TOEFL等)。
八、如具備工作經驗或日語等外語能力檢測資格者,請一併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
甄選程序
前述報名條件合格者,先進行著作等書面資料審查,獲入選者,另行通知參加專題報告及口試。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行職員於任(派)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派)用後發現其於任 (派)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派)用。 前項撤銷任(派)用職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 規定支付之薪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 (派)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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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bc.gov.tw/mp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