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教育部(Th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於本(2016)年10月12日公布新的教師培育法規最終版本(Final Teacher Preparation Regulations),對外發佈《教師培育法規》 (Teacher Preparation Regulations)最後制定規則通知(Notice of Final Rulemaking,NFR)。這項教師培育相關法規之研議係自2014年公布草案開始徵集意見,期間共計有約5,000項不同的回饋建議,經多次研議修正,終於本年10月12日公布,其立法目的在提升新任師資培育品質及確保所有學生均能受教於優良教師,法案內容尤其針對師資培育機構及師資培育方案之透明度(transparency)及效能(effectiveness)進行要求,並責成各州必須善盡監督及輔導之責。
聯邦教育部部長John B. King Jr表示:「作為一個教育人員,我深切瞭解學校內影響學生最為關鍵的人物就是教師」,「本次法規將有助強化教師的培育制度,不僅讓教師能清楚地選擇優良的師資培育方案、師資培育機構也能真正達到符合學校師資需求的目標」。
美國聯邦教育部指出,根據統計,2013-14學年度全美有大約460,000人參加傳統的或另類的(traditional and alternative route)授證師資培育課程(certification teacher preparation programs),然而這些準師資對於其所參與的方案及未來之路所知有限,甚至有許多教師在完成課程後仍覺得「尚未準備好」,因此,建立一個強而有效的師資培育制度是當前美國最重要教育課題之一。
本次聯邦教育部所公布的教師培育相關法規主要重點包括下列幾項:
壹、針對教師培育方案及機構部分:要求所有教師培育方案均必須強化效能及透明度,包括必須公布以下各項資訊:
一、 畢業生安置(Placement)及續任(retention)比例
二、 畢業生對於師資培育課程的回饋意見
三、 畢業生擔任教職後教學成效,包括學生進步情形、教師評鑑結果及其他州層級的評量表現等
四、 其他師資課程方案的品質特徵,包括在教學專業知識及教學準備度等是否均符合嚴格的課程學分(位)認可標準
貳、針對州政府責任部分:
一、要求各州必須針對師資培育機構及方案之效能分為三個類別進行評估:包括:有效能(effective)、瀕危( at-risk)、低表現(low-performing);
二、允許及提供各州彈性(states flexibility),在依據上述三個類別進行評估之作法上授權由各州自訂標準或增加評估項目;
三、要求各州應該密切掌握師資培育機構之運作並針對有待改善之機構協助提升品質;
四、各州應提供誘因鼓勵教師從事高需求領域之教學科目或投身低收入家庭學區學校;
五、各州應於2016-17學年設計出自己的師資培育績效責任通報系統、從2017-18學年度開始實施先導計畫,至2018-19學年度必須完全納入正式實施。 未來,教學補助方案(TEACH grants)將納入本項系統成果作為補助指標。
有關本次美國聯邦教育部公布教師培育相關法規,可參見http://www2.ed.gov/documents/teaching/teacher-prep-final-regs.pdf。
提供單位:駐紐約辦事處教育組張佳琳
參考資料:
Th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16, October 12).Education Department Releases Final Teacher Preparation Regulations. Retrieved from http://www.ed.gov/news/press-releases/education-department-releases-final-teacher-preparation-regulations
聯邦教育部部長John B. King Jr表示:「作為一個教育人員,我深切瞭解學校內影響學生最為關鍵的人物就是教師」,「本次法規將有助強化教師的培育制度,不僅讓教師能清楚地選擇優良的師資培育方案、師資培育機構也能真正達到符合學校師資需求的目標」。
美國聯邦教育部指出,根據統計,2013-14學年度全美有大約460,000人參加傳統的或另類的(traditional and alternative route)授證師資培育課程(certification teacher preparation programs),然而這些準師資對於其所參與的方案及未來之路所知有限,甚至有許多教師在完成課程後仍覺得「尚未準備好」,因此,建立一個強而有效的師資培育制度是當前美國最重要教育課題之一。
本次聯邦教育部所公布的教師培育相關法規主要重點包括下列幾項:
壹、針對教師培育方案及機構部分:要求所有教師培育方案均必須強化效能及透明度,包括必須公布以下各項資訊:
一、 畢業生安置(Placement)及續任(retention)比例
二、 畢業生對於師資培育課程的回饋意見
三、 畢業生擔任教職後教學成效,包括學生進步情形、教師評鑑結果及其他州層級的評量表現等
四、 其他師資課程方案的品質特徵,包括在教學專業知識及教學準備度等是否均符合嚴格的課程學分(位)認可標準
貳、針對州政府責任部分:
一、要求各州必須針對師資培育機構及方案之效能分為三個類別進行評估:包括:有效能(effective)、瀕危( at-risk)、低表現(low-performing);
二、允許及提供各州彈性(states flexibility),在依據上述三個類別進行評估之作法上授權由各州自訂標準或增加評估項目;
三、要求各州應該密切掌握師資培育機構之運作並針對有待改善之機構協助提升品質;
四、各州應提供誘因鼓勵教師從事高需求領域之教學科目或投身低收入家庭學區學校;
五、各州應於2016-17學年設計出自己的師資培育績效責任通報系統、從2017-18學年度開始實施先導計畫,至2018-19學年度必須完全納入正式實施。 未來,教學補助方案(TEACH grants)將納入本項系統成果作為補助指標。
有關本次美國聯邦教育部公布教師培育相關法規,可參見http://www2.ed.gov/documents/teaching/teacher-prep-final-regs.pdf。
提供單位:駐紐約辦事處教育組張佳琳
參考資料:
Th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16, October 12).Education Department Releases Final Teacher Preparation Regulations. Retrieved from http://www.ed.gov/news/press-releases/education-department-releases-final-teacher-preparation-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