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育週報(Education Week)本(2015)年4月一篇文章討論甫通過的紐約州教育預算法案(以下簡稱此法案)對州內超過20萬名教師未來的教育訓練、評鑑和終身聘等制度產生之影響。該法案縱然挹注一筆可觀的經費(1.5億美元)於教育場域中,然此同時亦顯現出紐約州州長Andrew Cuomo改革教師品質政策(Teacher Quality Policy)的企圖,易言之,此法案通過後教育品質政策實權已由學區轉移至紐約州政府(Sawchuk, 2015)。
Sawchuk(2015)指出此法案對教師品質政策的影響主要有5個向度:一、教師評鑑制度(Teacher Evaluation):教師評鑑依據包含學生成績與教室觀察,評鑑過程中至少須包含一位外部評鑑者。質言之,學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之成長門檻,教師方能取得「發展中」(Developing)(此為所有教師評鑑等第中,倒數第二個等第)之等第,而且學生不能被連續兩年評比為「無效」(Ineffective)教師所教導。二、終身聘制度(Tenure):教師須通過為期4年的試用期(Probation Period)(自任教第二年起算)且至少三年獲得「有效」(Effective)教師或比其更高之評鑑結果,才能取得終身聘。三、解聘教師之正當程序(Due Process):當教師連續兩年獲得無效教師之評鑑結果,學區當局應開始執行解聘程序,該聽證會之執行不得超過90天,且受審教師必須提出清楚且具信服力之證據以反駁此控訴。倘若教師連續三年被評鑑為無效教師,學區當局必須解聘該名教師,除非該受審教師能夠舉證其中一次評鑑結果為不實(Fraudulent)之結果,該聽證會舉行不得超過30天。四、學校重建(School Turnaround):若學校被評為「失敗」(Failing)或「持續失敗」(Persistently Failing)而未能有效改善,最終將被接管。而新接管者須提出有遠見的課程與人事方案,並能夠和當地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五、師資培育(Teacher Preparation):通過入學考試之門檻且大學成績GPA達3.0以上方得修習研究所層級之師資培育與教育領導課程方案。雖然相關課程方案可免除對各個社經階層學生招收之限制,但若有三年內有50%的師培生未能取得教師證照,該課程方案將會被勒令停止招生。
由此看來,紐約州此法案著實為教師工作者帶來相當的衝擊。例如,紐約州教育局至今尚未確認學生成績的成長幅度或教室觀察分別佔多少比重,因此教師該如何滿足一名「有效教師」之條件仍不得而知。其次,家長擔心孩子因而需要面對更為沉重的考試壓力,而鼓勵孩子參與州訂以外的教育測驗,同時教師組織亦擔心新的教師評鑑制度將會豢養出可怕的測驗怪獸(Testing Beast)。再者,此法案將使教師更難以取得終身聘,其可能衍伸的教師招募問題、教師文化和學校管理文化的重塑都須納入考量。最後,此法案亦可能有違反美國聯邦憲法之疑慮(Sawchuk, 2015)。
綜言之,紐約州州長A. Cuomo強力推動的教育法案勢必為紐約州教育生態帶來改變。究竟此集權化的做法能否確實改善紐約州的教育問題?抑或只是掉入「數字」的陷阱?是故,當我國在借用美國教育相關政策時,當審慎評估國情脈絡之歧異,從而評估其所連帶影響政策執行之層面及效果。
提供單位: 駐紐約辦事處教育組
編譯人員: 楊雅妃
參考文獻:
Sawchuk, S. (2015, April 13). N.Y. Budget Accord Seeks to Tighten Rules on Teacher Quality. Education Week. Retrieve from http://www.edweek.org/ew/articles/2015/04/15/ny-budget-accord-seeks-to-tighten-rules.html
Sawchuk(2015)指出此法案對教師品質政策的影響主要有5個向度:一、教師評鑑制度(Teacher Evaluation):教師評鑑依據包含學生成績與教室觀察,評鑑過程中至少須包含一位外部評鑑者。質言之,學生成績必須達到規定之成長門檻,教師方能取得「發展中」(Developing)(此為所有教師評鑑等第中,倒數第二個等第)之等第,而且學生不能被連續兩年評比為「無效」(Ineffective)教師所教導。二、終身聘制度(Tenure):教師須通過為期4年的試用期(Probation Period)(自任教第二年起算)且至少三年獲得「有效」(Effective)教師或比其更高之評鑑結果,才能取得終身聘。三、解聘教師之正當程序(Due Process):當教師連續兩年獲得無效教師之評鑑結果,學區當局應開始執行解聘程序,該聽證會之執行不得超過90天,且受審教師必須提出清楚且具信服力之證據以反駁此控訴。倘若教師連續三年被評鑑為無效教師,學區當局必須解聘該名教師,除非該受審教師能夠舉證其中一次評鑑結果為不實(Fraudulent)之結果,該聽證會舉行不得超過30天。四、學校重建(School Turnaround):若學校被評為「失敗」(Failing)或「持續失敗」(Persistently Failing)而未能有效改善,最終將被接管。而新接管者須提出有遠見的課程與人事方案,並能夠和當地教師工會進行協商。五、師資培育(Teacher Preparation):通過入學考試之門檻且大學成績GPA達3.0以上方得修習研究所層級之師資培育與教育領導課程方案。雖然相關課程方案可免除對各個社經階層學生招收之限制,但若有三年內有50%的師培生未能取得教師證照,該課程方案將會被勒令停止招生。
由此看來,紐約州此法案著實為教師工作者帶來相當的衝擊。例如,紐約州教育局至今尚未確認學生成績的成長幅度或教室觀察分別佔多少比重,因此教師該如何滿足一名「有效教師」之條件仍不得而知。其次,家長擔心孩子因而需要面對更為沉重的考試壓力,而鼓勵孩子參與州訂以外的教育測驗,同時教師組織亦擔心新的教師評鑑制度將會豢養出可怕的測驗怪獸(Testing Beast)。再者,此法案將使教師更難以取得終身聘,其可能衍伸的教師招募問題、教師文化和學校管理文化的重塑都須納入考量。最後,此法案亦可能有違反美國聯邦憲法之疑慮(Sawchuk, 2015)。
綜言之,紐約州州長A. Cuomo強力推動的教育法案勢必為紐約州教育生態帶來改變。究竟此集權化的做法能否確實改善紐約州的教育問題?抑或只是掉入「數字」的陷阱?是故,當我國在借用美國教育相關政策時,當審慎評估國情脈絡之歧異,從而評估其所連帶影響政策執行之層面及效果。
提供單位: 駐紐約辦事處教育組
編譯人員: 楊雅妃
參考文獻:
Sawchuk, S. (2015, April 13). N.Y. Budget Accord Seeks to Tighten Rules on Teacher Quality. Education Week. Retrieve from http://www.edweek.org/ew/articles/2015/04/15/ny-budget-accord-seeks-to-tighten-rules.html